信息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 搜集整理:潘建伦典当工作室 2021年1月15日
全文如下: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
法释[2020J27号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川范围问题的批复
(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)
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:
你院(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》(粤高法【2020】108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一、关于透用范围问题。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,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担保公司、区城性股权市场、典当行、融资租赁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,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,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,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。
二、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,请遵照执行。
三、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0年12月29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