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来源:福州日报 搜集整理:潘建伦典当专业研究工作室 2024年3月25日
日前,台江区某典当行在办理一名自然人不动产抵押典当业务时,对该自然人出借的本金共计1449.5万元,超过该公司注册资本4100万元的25%。
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违规经营线索,并按权限将该线索移送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。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立案并查明事实后,依法对该典当行处以3万元罚款。
案例点睛
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第四十四条第(二)项和第(五)项规定,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管理。(二)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%;(五)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%。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。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,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。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,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%。
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第六十条规定,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(一)、(二)、(五)项规定的,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罗珍琦)